110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債 權 人 永佳塗裝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謝正德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次按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
聲請狀中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之
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此項通知並於111年1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
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
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