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0號
債 權 人 庄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錦雀
上列
債權人聲請依
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林紫晨即廣欣工程行、李昊
宇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
可參。
二、查
本件債務人廣欣工程行業已廢止登記,其
獨資商號負責人
林紫晨、債務人李昊宇
住所均位於桃園市大園區,
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債務人
戶籍謄本一紙在卷
可稽,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