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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蘇民傑 
代  理  人  洪崇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崔錦蘭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3月11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於110年3月17日即指示陳嘉華,以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松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匯款380萬元予相對人擔任負責人之石法企業社帳戶內,詎相對人逾期仍未清償,尚有380萬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復依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應審查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及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等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該規定係為使法院有足夠依據,得以形式上審查認定債權存在、為抵押權擔保範圍、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始可准許債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非抗字第1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固據聲請人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匯款單、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惟其並未提出對相對人之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111年1月12日提出匯款單為證,然匯款之原因眾多,並非一概可認為係借款,況該匯款單所載之匯款人係「松楊科技」並非聲請人,自聲請人所提資料形式上觀之,無從逕行認定係聲請人所為之匯款,故難認聲請人已提出對相對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從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民華

   5 
   1727.49
165/10000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用途
1
20
竹南鎮民華段5地號
竹南鎮民華街1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14層
第5層:85.64
合計:85.64
陽台:8.87
全部
備考
共有部分:
民華段57建號,面積:1,129.52,權利範圍:1787/100000。
民華段58建號,面積:3,539.51,權利範圍:1548/100000(含停車位編號31,權利範圍:963/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