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森睿 
相  對  人  劉建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3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鍵豪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貼現、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開發信用狀、承兌、墊款、委任保證、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或賣方之應收帳款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9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CHEAN HOUR ENTERPRISE CO.,LTD邀同債務人鍵豪企業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人,自108年9月起向聲請人借款共計美金670,534元,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於109年4月14已陸續屆期,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美金545,224.02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保證書、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0年7月21日函請債務人、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其陳報稱借款人CHEAN HOUR ENTERPRISE CO.,LTD積欠金額數額有爭議,且借款人帳戶上仍有金錢並非無法清償,惟聲請人亦具狀陳稱因保證人未於展期約定書簽章,致無法辦展期手續,借款人目前仍積欠本金美金545,224.02元之借款未清償。本件為非訟程序,本院尚無從為實體證據
    調查以明事實,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形式上經核於法既無不合,即應予准許。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竹興段

   205

   28.71
  全部

2
苗栗縣
 竹南鎮
竹興段

   206

   31.29
  全部

3
苗栗縣
 竹南鎮
竹興段

   207

   40.6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