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信昌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錦清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律師
余嘉勳律師
被 告 榮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易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110 年4 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6,071 元,及自110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 萬2,979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40萬2,024 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
兩造於108 年間簽訂工程
承攬契約書3 份(下稱
系爭承攬契
約書),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下列工程:
⒈臺中市大甲區松柏漁港鋁包板工程(下稱系爭漁港工程),
原雙方約定施作之工程項目之工程款項為181 萬5,776 元,
嗣經被告追加工程項目,
乃增加工程款項95萬7,427 元,故
而系爭漁港工程之工程款項總計為277 萬3,203 元(含5%
營
業稅)。
⒉新竹縣竹東鎮上館國小(下稱上館國小)鋁包板、欄杆、鋁
格柵及鐵件雜項工程(下稱系爭國小工程),原雙方約定施
作之工程項目之工程款項分別為378 萬2,688 元、137 萬5,
500 元,合計為515 萬8,188 元,經被告追加工程項目後,
最終結算之工程總價為656 萬923 元(含5%營業稅)。
⒊系爭漁港工程及系爭國小工程(下稱合稱系爭工程)均已完
竣,且經被告驗收完畢。系爭國小工程有上館國小工程竣工
報告表、工程竣工查驗紀錄
可證,足見原告確有按照系爭承
攬契約書施工完成。
㈡
詎料,被告未依約給付原告工程款項,被告就系爭漁港工程
仍積欠工程款項30萬9,102 元,而系爭國小工程亦積欠89萬
6,969 元,共計120 萬6,071 元尚未給付,經原告多次寄發
存證信函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
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及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
其承攬系爭工程,而被告仍有120 萬6,071 元之工程款項尚
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承攬契約書、
結算總表、系爭國小工程工程竣工報告表、工程竣工查驗紀
錄
暨複驗簽到表等為證(見卷第17至45頁)。而被告受合法
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
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規定,視
同
自認,本院審閱
上開事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既已依約完成系爭工程,
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於
工作完成時給付報酬,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尚欠之工程款項
,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承攬報
酬給付
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
起訴狀
繕本係於110 年3 月15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被告登記址及法定
代理人
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見卷第83、85頁),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應自110 年3 月25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0 年3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自屬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院併
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為
裁判費1 萬2,979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