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薰和建築師設事務所即張薰和
即 原 告 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祈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1,0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