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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苗小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苗小字第11號 原   告 律動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青峰 被   告 吳德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 簡易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0月6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