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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苗簡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徐國政       佑立仁國際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竑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成益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7, 6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