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苗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張薇婕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所提
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第二項為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等新台幣11萬5,756元及142萬9,169元共154萬4,925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5%加計利息。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判決未能准允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194萬9,080元,與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
所載之金額154萬4,925元不符,請上訴人確認是否有誤繕之情事?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僅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等新台幣11萬5,756元及142萬9,169元共154萬4,925元」,此部分應分別載明各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