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苗簡字第814號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林吳約佑即源潤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製作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萬7,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