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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日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呈即安輝工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9,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