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劉樺蔓
傅文德
上列原告與
被告騰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之數額)。
二、被告法定
代理人謝秦宏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