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進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格拉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
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萬,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