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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佐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詠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力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 2,1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