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徐國興
法定
代理人 杜由美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
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 ○○○○ ○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