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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8號 原   告 徐國興 法定代理人 杜由美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陳孟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 ○○○○ ○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