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詠鉅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 銳隆光電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辦理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其對於
被告請求給付
新臺幣(下同)3,350,000元之工程款得以實現,故訴訟標的核定為3,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