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林口區公所
代 理 人 袁興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回復原狀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即請求回復原狀之路燈之位置、編號、數量為何?)並請陳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何。
二、相對人天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杜浩瑋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