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富景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查報被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之土地已合併成一筆,故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