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435號
原 告 格拉斯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3,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
二、被告金寶鈺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