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441號
原 告 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景淼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張景淼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