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千綜合醫院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大千綜合醫院、明台產物保險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二、被告陳勝勇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