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700號
原 告 苗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世達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二、被告萬世達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