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 告 陳金木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詹炫展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二、被告詹炫展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
三、被告利國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據此補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