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916號
聲 請 人 Tetro Limited (香港商泰特樂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合群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外國仲
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
聲請人未據
繳納聲請費。
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適用
非訟事件法,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於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徵收費用3,000元,仲裁法第52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仲裁判斷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港幣393萬5,518元。
是以聲請人民國110 年12月21日聲請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為港幣1元兌換新臺幣3.615元計算,換算新臺幣為1,422萬6,898元(計算式:393萬5,518元×3.615元=1,422萬6,8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揆諸首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