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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許淑惠律師 被   告 新亦慶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德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德豐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354 、354-1 、354-4 、355 、306-5   、306-17、354-5 、355-1 、306-6 、306-20、353 、354-   2 、353-2 地號土地及同段93、93-1建號建物(下與前開土   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   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並於起訴狀事   實理由欄內陳明係以新臺幣(下同)7,700 萬元向被告購買   系爭不動產,同時附有民國109 年7 月2 日買賣契約書在卷   可參。本院審酌該不動產買賣契約距今僅數月,以該不動   產買賣契約書所約定系爭不動產之價金新臺幣(下同)7,70   0 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萬9,6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係原告本於違約金   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   請求違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 三、被告楊德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