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文鴻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宥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萬8,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萬7,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