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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欣誼泰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臻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自然綠化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萬4,389 元【計算式:16萬4,025 元+12萬6,788 元 +12萬6,788 元+12萬6,788 元=54萬4,389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裁判費5,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