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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大砌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冠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7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