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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晶鑽福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厚閔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睿勳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876-3 、876-5 地   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被告不得在上開通行範圍內有妨礙原   告通行之行為,並應容忍原告在上開通行範圍內鋪設道路,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   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及同段867-3 、876-5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