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晶鑽福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厚閔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睿勳間請求確認
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
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事項欄二中關於「同段867-3 地號土地
」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876-3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之110 年度補字第296 號
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