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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方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   據此補正被告許**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聖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理人、被告許**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如欲委任黃鈵淳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   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   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