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方守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聖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
正本(全部),
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
據此補正被告許**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聖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
理人、被告許**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如欲委任黃鈵淳
律師為
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
用印之
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
同條第2 項之特別
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