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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竑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君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堂等4 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並據此補正所有權人即被告饒瑞堂、饒洲鑫、饒瑞成   、饒瑞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