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竑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君玲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王炳人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饒瑞堂等4 人間請求酌減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
部),並據此補正
所有權人即被告饒瑞堂、饒洲鑫、饒瑞成
、饒瑞廣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