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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根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銘賢即蕭銘賢診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