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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信凱翔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9 萬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83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7,3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