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江瑞華       北渡批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瑞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薇婕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1,572 元(計算式:918,938 元+182,634 元=1,   101,5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 元。 二、被告張薇婕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