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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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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原   告 苗栗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燕梅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偉嘉等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應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宋偉嘉給付新臺幣(下同   )1,930,406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必勝不動產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608,672 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3,539,078 元(計算式:1,930,406 元+1,608,   672 元=3,539,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 二、被告必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定代理人、被告宋偉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