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勁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佑權 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馳名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8萬5,7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 二、被告馳名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   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   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下同);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   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