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永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居波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鎮成即文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
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