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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7號 原   告 永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鎮成即文成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 7,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