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齊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沃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鄧江南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同段45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