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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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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齊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沃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江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同段45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