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齊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沃擁
被 告 鄧江南
鄧彭金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
兩造共有
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
應有部分比例
分配,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萬1,
7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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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 額 │
│ │(苗栗縣○○鎮○○段)│(㎡)│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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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8地號土地 │71.45 │ 6,500元 │ 1/4 │ 11萬6,1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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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原告應有部│ 6萬5,600元│
│ │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16鄰│分現值為6 萬5,600 元 │ │
│ │十班坑之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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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18萬1,70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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