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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王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雄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陳順永之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繼承人趙春琳之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被告豐銘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   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除被告陳順永、趙春琳以外,其餘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