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王明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文雄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正本(全部)。
二、被
繼承人陳順永之除戶謄本正、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被繼承人趙春琳之除戶謄本正、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五、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六、被告豐銘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
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七、除被告陳順永、趙春琳以外,其餘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