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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王明正 被   告 陳文雄       趙秋火       趙美惠       趙篤秀       趙篤岐       范穩成       陳清富       趙啟宏       趙嫈茹       黃淑珠       陳均貞       陳佳旺       陳秋蘭       陳秀霞       陳秋萍       陳秀春       陳珍全       陳林金玉       陳筱梅       范穩發       趙徐齊       張陳彩雲       陳汶琴       桑陳文碧       陳裕益       方棟       方榮       方慧娟       方慧媛       方慧嫺       趙毅介       趙光禧       趙釗英       趙澤生       趙烱堃       楊邦輝       豐銘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無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將兩造共 有坐落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6,950 元【計算式:面積428 ㎡公告土地現值29,500元/ ㎡原告權利範圍36/480=946,95 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