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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開翔鑽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