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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昇達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培良 被   告 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47,9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 元。 二、提出被告王志峰即永豐工程行之商業登記抄本及商號負責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