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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築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儀 送達代收人 何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克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286,3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