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築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仲儀
送達代收人 何勇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克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286,3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97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