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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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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建物所有權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村 被   告 鄭鴻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請求返還建物所有權狀事件,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並 於110 年1 月4 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原告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在卷可憑,依 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