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劉樺蔓
傅文德
被 告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
兼
訴訟代理人 謝志光 住苗栗市○○街00巷00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追加
被告公司負責人為被告,故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