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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地上權確認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4號
參  加  人  張世昌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黃祺惠與被告劉美櫻等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等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以民事參加訴訟狀(本院卷㈢第641至643頁)聲請就原告黃祺惠與被告劉美櫻等間請求地上權確認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