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鍵豪企業有限公司
兼
CHEAN HOUR ENTERPRISE CO.,LTD.
上列
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110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1萬9,705元(計算式:美金545,224.02元×被上訴人110年7月21日起訴時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8.09800元=15,319,7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萬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