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劉國華
鍵豪企業有限公司
兼
CHEAN HOUR ENTERPRISE CO.,LTD.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1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並
諭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0年11月26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